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法律知识 > > 内容页 >>

员工对外签订的合同,公司需要担责吗?

互联网 2023-07-06 06:28:55


(资料图片)

王某为B公司某分公司的项目经理,2021年,王某以B公司的名义与A公司签订一份合同,约定B公司向A公司订购活动板房,但该合同未获B公司审批通过。A公司就要求与王某个人签订了合同。之后经结算金额共计22.4万余元,王某共支付A公司8万元。完工后,A公司向王某追讨余款未果,于是提起诉讼。而王某却认为B公司才是工程款的支付主体。

那么公司是否有责任支付工程款呢?

本案中,王某虽是B公司某分公司的项目经理,但在合同订立至合同履行完毕的过程中,A公司明知B公司拒绝与其签订合同的情况下,主张与王某个人签订合同,并且一直都是由王某与A公司对账,并支付部分工程款,王某实际履行了合同,也就是说合同的当事人应是A公司与王某。该合同成立并生效,王某未依约支付工程款,构成违约行为,应承担继续支付工程款及违约金的责任。

谁需要对这个合同承担责任呢?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70条规定,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但本案中,王某在明知B公司对合同审核不通过的情况下,仍以个人名义与A公司签订合同,并且王某实际履行了合同,因此王某的行为不符合职务代理的构成要件,该合同的当事人应是A公司与王某。因此,王某有义务支付剩余价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以个人名义与A公司签订合同,不符合职务代理的构成要件,所以B公司不需要承担责任。那为什么不构成表见代理呢?

构成表见代理的要件有:1.无权代理,包括自始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之后继续代理;2.行为人的行为客观上具有代理权的外观,该外观属于客观存在,不是相对人主观臆测;3.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本案中,A公司从合同订立到履行完毕,均认为是与王某签订合同,不属于善意相对人,不构成表见代理。

相关阅读

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