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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成年野外游泳溺亡父母索赔65万,法院未支持!

互联网 2023-08-15 05:23:52


【资料图】

江西兴国县3名未成年男孩去野河中游泳,其中一人不幸溺亡,家属认为当地水利部门,该河段经营公司和监管公司都有责任,于是将他们告上法庭索赔65万元,但是法院审理认为,男孩死亡属于自己无视警示,自己担责,驳回了孩子父母的诉求!

河道管理单位为何不需要承担责任?

根据我国《水闸工程管理规程》规定:管理单位对于事发水域的安全警示工作的义务只存在于闸门启闭之前,至于在开闸放水期间,管理单位无需对附近水域全程进行警告和提示的义务。同时,由于闸门河道区域不属于经营性活动场所,也不属于公共场所,所以被告港闸管理站无需根据《民法典》对于以上场所规定的相关条例进行处罚。更别提该部门已经在危险区域设置了多处“禁止游泳”、“禁止戏水”、“禁止水上活动”等危险标语,已经尽到了向公民提示和警告的义务以及相关的必要管理义务。因此 对于不看告示擅自游野泳的人出现意外的,河道管理单位不应当承担责任。

法律只是一种救济手段,并不能让凋落的生命之花重生,杜绝溺水悲剧的发生重点在于‘防’”。个人是自身生命健康的第一责任人,在参与室外活动前,要充分了解该活动的风险性,活动过程中要保护好自己的人身安全。各位父母及孩子监护人一定要担负起监护和保护孩子的义务,天气渐热,溺水事件进入易发期、高发期,要预防孩子下河游泳、嬉戏等不良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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