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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陇西县广大信访群众的一封信
尊敬的全县广大信访群众:
您好!首先非常感谢您一直以来对信访工作的理解与支持。近年来,全县各级党委、政府以建设平安陇西为己任,高度重视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信访问题,不断畅通信访渠道,依法规范信访工作,推动事要解决,最大限度地维护了群众的合法权益。广大信访群众也能正确履行宪法所赋予的权力,积极向党委政府建言献策,依法有序反映合理诉求,共同为促进全县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积极努力。为构建“畅通、规范、公开、高效”的信访工作新秩序,在此真诚地提醒您:
一、您可以采用信息网络、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等形式,向各级机关、单位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您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您要对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您提出意见、建议或反映问题,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首先向您所在的村(社区)、乡镇或县直主管部门的信访机构或信访工作人员反映。对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诉求,依照有关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对各级人民代表以及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分别向有关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
三、对您提出的信访事项,受理机关将依照规定作出处理,并按期答复您。在办理期限内请不要再就同一信访事项上访,上级机关、单位不受理。如果您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机关、单位会在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对您进行书面答复。若您对复查意见不服,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机关、单位会在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若您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和其他机关、单位不再受理。
四、您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注意,以下行为是禁止的:1.在机关、单位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机关、单位,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2.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3.侮辱、殴打、威胁机关、单位工作人员,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毁坏财物;4.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5.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6.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行为。
五、为了方便您信访,降低信访成本,提倡您通过扫网上信访二维码提出信访事项。